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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保护平等就业权 消除就业歧视

作者:发布时间:2013-12-14浏览次数:44

就业促进法保护平等就业权 消除就业歧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4  【字体: 】  
一位身高不足1米4的男士,求职150多个岗位均遭拒绝;一位相貌丑陋的青年女子,不惜多次忍痛美容以求一职。而出现在诸多招聘广告上的用人条件更是刺人眼:身高不得低于1米7、某市户口、不低于研究生学历,甚至出现了“属狗的本公司概不录用”这样的招聘广告内容……

各种歧视性规定成为青年求职就业的拦路虎,社会公众对此反响强烈,认为法律对反就业歧视内容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全面,难以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作用。而刚刚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则对就业歧视明确说“不”。法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性

小郭年近30岁了,还不敢要孩子,生怕有了孩子后,自己在公司的职位不保。就业促进法的通过,可以为小郭解除后顾之忧。

法案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特别是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乙肝病毒携带者获同等就业权

我国约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导致许多优秀人才求职无门,残疾人就业更是困难。

对这些特殊群体的就业问题,法案更多体现了人文关怀: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扛着铺盖卷、一脸迷茫,在劳动力市场,常可以看到这样刚刚进城的务工人员求职无门的景况,面对求职大军,众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求职就业更多了一层艰难。

法案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同时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是针对一些职业中介机构随意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规给予处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相应罚款。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政府开展职业培训

在审议中,李重阉委员提出的职业教育问题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重视。“现在的职业教育适应不了实践需要,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是企业、行业很少介入职业教育,只靠教育机构,很难不‘两张皮’”。为此,他建议增加关于鼓励企业、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规定。

为此,就业促进法对职业教育和培训进行了专章规定。强调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加大职业教育和培训力度:国家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法案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还有这样一些青年人纳入立法者视野,有些初高中生毕业后,不再继续升学,想谋求一份职业而又缺乏劳动技能,有的只能游荡于社会。就业促进法引入的劳动预备制度,能为他们打开一扇门。

劳动预备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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